一二三四残疾标准_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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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二三四残疾标准
2.听力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
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为:视力残疾、听力残疾、言语残疾、肢体残疾、智力残疾、精神残疾、多重残疾。各类残疾下分为一级残疾、二级残疾、三级残疾、四级残疾。
1、视力残疾分级标准:
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,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,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。
盲:一级,无光感~<0.02;或视野半径<5度;二级,0.02~<0.05;或视野半径<10度;
低视力:三级,0.05~<0.1;四级,0.1~<0.3。
2、听力残疾分级标准:
一级: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,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dBHL,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,在理解、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;
二级: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,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~90dBHL之间,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;
三级: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,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~80dBHL之间,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;
四级: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,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~60dBHL之间,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。
3、言语残疾分级标准:
一级: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%;
二级: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,语音清晰度在11%~25%之间;
三级: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,语音清晰度在26%~45%之间;
四级:能进行简单会话,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,语音清晰度在46%~65%之间。
4、肢体残疾分级标准:
一级: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;
二级: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;
三级: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;
四级: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。
5、智力残疾分级标准:
极重度:≤25,<20;
重度:≥116分,26~39,20~34;
中度:106~115分,40~54,35~49;
轻度:96~105分,55~75,50~69。
法律依据:《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》全文。
听力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
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等级划分标准中、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一、中度残疾人包括: 1、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、二级低视力; 2、 听力残疾中的二、三级; 3、 言语残疾中的二、三级; 4、 肢体残疾中的二级; 5、 智力残疾中的三、四级。 二、重度残疾人包括: 1、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、二级盲; 2、 听力残疾中的一级; 3、 言语残疾中的一级; 4、 肢体残疾中的一级; 5、 智力残疾中的一、二级。 注: 1、本《标准》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《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(试用)》进行划分; 2 、残疾类别、等级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的认定为准。
听力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
听力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如下:
1、听力残疾一级,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,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,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,在理解、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,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;
2、听力残疾二级,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,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-90dBHL之间,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,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;
3、听力残疾三级,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,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-80dBHL之间,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,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。
听力残疾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,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,从而难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。
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、属地管理原则。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、听力、言语、肢体、智力、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加强领导,综合协调,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,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。
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,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,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,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、社会协调发展。
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,负责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。
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,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,听取残疾人的意见,按照各自的职责,做好残疾人工作。
听力残疾分级原则
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、功能、活动和参与,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(不佩戴助听放大装备)。注:3岁以内儿童,残疾程度一、二、三级的定为残疾人。
听力残疾分级
1.听力残疾一级
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,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1dBHL。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,在理解、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,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。
2.听力残疾二级
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,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~90dB HL之间。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,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。
3.听力残疾三级
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,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~80dB HL之间。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,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。
4.听力残疾四级
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,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~60dB HL之间。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,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。
以上内容从《听力残疾评定手册》摘录,如果与《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》 标准(GB/26341-2010)不相符合,则以《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》 标准(GB/26341-2010)为准。
诊断工具、评定环境、评定人员、评定方法、致残原因、康复建议等详细内容请查阅《听力残疾评定手册》(北京:华夏出版社),2013年1月北京第1版,2014年2月北京第2次印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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